「認諾」、「自認」的區別

2023-03-04

認諾、自認,都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一方作出訴訟上讓步的表示,但兩者讓步的內容、強度還是有所不同的,簡單說明其不同點。

什麼是認諾?

所謂認諾,係指原告起訴後,被告向法官表示完全同意原告的請求,不保留任何抗辯而言。而在被告認諾訴訟標的的情形下,原則上法院一定要判被告敗訴。但是法律也有規定在某些訴訟中,被告不得認諾訴訟標的,比方說有關身分關係的訴訟。

認諾就是被告完全舉白旗投降,認諾是針對「訴訟標的」的同意。

例如車禍致傷的案件,原告的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200萬元(的損害賠償)。」而被告認諾,則法院即應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

什麼是自認?

所謂自認,係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針對他造所主張不利於己的事實,為相一致的陳述。關於自認的方式,有可能記載於書狀中向法院為之,或在期日進行中以言詞陳述:甚至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法律上亦視同自認。 

所以自認並不限於被告,原告也可以對於被告於訴訟上主張的事實予以自認。自認的效果在於承認對造主張的事實,則對造對此一事實毋庸負舉證之責。

例如車禍致傷的案件,原告主張被告違反某交通規則而具有過失,而自己受有醫藥費xxx元、看護費xxx元的損失,而被告表示「不爭執」,即屬被告對於自己對車禍原因具有過失、原告支出醫藥費、看護費的損失為「自認」,法官即可以此事實作為裁判的基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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