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之訴的區別

2022-09-18

不服選舉結果,有的候選人是提出「選舉無效」之效,而有的候選人則是提出「當選無效」之訴,這兩個訴訟有何差別呢?各是適用在什麼情形?

選舉無效之訴

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法第118條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選舉無效訴訟,係指「選委會辦理選舉有違法情事」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時,得於投票結果公告後15日內,以選委會為被告,向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如果法院判決選舉無效,則選委會須重行辦理選舉。

【舉例】2018年臺北市長選舉,部分投票所發生邊開票邊投票的事件,丁守中認為臺北市選委會違法辦理選舉,於是向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但法院認為選委會雖有疏失,但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判決丁守中敗訴。

當選無效之訴

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無效訴訟,係指「當選者計票數字有誤且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當選人有第1、2款所定不法行為」者,得於投票結果公告後30日內,以當選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若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當選人即解除職務,並依選罷法之規定來決定是否有需要辦理補選。

【舉例】前苗栗縣議員謝文禓(已改名謝家禓)於2018年選舉中連任苗栗縣議員,但卻被查出以每票500元賄選,遭法院判決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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