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公里寬限值】可否作為沒有超速的抗辯理由?

2021-11-30

「超速」是一個常見的肇事因素,而我國對於超速的行政裁處認定標準,是給予行為人10公里的寬限值,例如速限100公里,但時速達到110公里以上時才會開罰,目的是避免因為儀器的誤差值而有誤罰的情形。

但在肇事責任歸屬時,超速的一方,可以主張並沒有超過速限10公里,在誤差值範圍內,主張沒有超速而無肇責嗎?

當然是不可以的!只要超過速限就是「超速」,裁罰寬限值只是國家得不予處罰的規範而已,民眾不能因為有寬限值存在,就把違規標準提高10公里,超速就是超速,一旦發生車禍,而超速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時,一樣會被論以超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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