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以上共同犯竊盜或私行拘禁,人數怎麼算?】不在現場的人,會不會被算進加重處罰?

2026-01-03

案例一:回收場竊盜案

小明、小華、小強三人聚在一起聊天,小明提議可以到某露天資源回收場「偷撿」回收物再轉賣。三人討論後一致同意,並分工如下:

  • 小明負責規劃行竊方式與銷贓管道,但不出門。

  • 小華、小強實際到回收場動手行竊。

不料,小華、小強在現場遭警方當場查獲,並供出在背後策劃的小明。三人均成立竊盜罪的共同正犯沒有問題,但問題在於:這樣算不算「三人以上共同犯竊盜」而構成加重處罰?

案例二:私行拘禁案

阿甲、阿乙、阿丙三人因與仇人有嫌隙,商量要找對方「談一談」。最後分工如下:

  • 阿丙留在家中,以電話遙控指揮。

  • 阿甲、阿乙到仇人公司門口埋伏。

仇人下班後,阿甲、阿乙以強制力將人帶到一旁限制行動,不讓離去,同事見狀報警,警方到場後,兩人被逮並供出在家指揮的阿丙。

三人同樣成立私行拘禁罪的共同正犯,但是否同時構成:刑法所稱「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加重私行拘禁?

為什麼「是不是三人以上」這麼重要?

因為一旦成立「三人以上共同犯」,刑度會直接跳級,這在實務上,入監服刑的風險會大幅提高,例如:

私行拘禁罪 

私行拘禁罪(普通:刑法第302條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加重私行拘禁罪(三人以上:刑法第302條之1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

竊盜罪(普通:刑法第320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竊盜罪(三人以上:刑法第321條),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問題核心:人數只算「在場的人」嗎?

共同正犯 ≠ 一定算進「三人以上」

依刑法總則第28條與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只要:

  • 有共同犯罪意思。
  • 並分擔犯罪行為。

即使是事前同謀、未到場執行,仍可成立「共同正犯」。但這只是「有沒有犯罪責任」的問題,不是「加重事由人數怎麼算」的問題。

最高法院的基本立場:要「在場共同實行或分擔」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之意旨,雖明示將『同謀共同正犯』與『實施共同正犯』併包括於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之『正犯』之中,但此與規定於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之結夥犯罪,其態樣並非一致。」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刑事判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所定『結夥三人以上』而犯竊盜罪,係指在場共同實行或在場參與分擔實行竊盜行為之共同正犯(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在內)有三人以上而言。依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推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故三人以上有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由其中一部分人於竊盜時在場把風或接應,目的在排除竊盜之障礙,助成竊盜之實現,係在共同竊盜犯意聯絡範圍內分擔實行竊盜行為,自屬共同正犯而應計入結夥人數之內。」

最高法院一貫見解指出:刑法分則或特別法所稱「結夥二人以上」、「三人以上共同犯」,原則上只計算「在場共同實行或在場參與分擔實行犯罪之人」,不包括僅在幕後策劃的同謀共同正犯。

什麼情況下,「沒站在現場」還是會被算進人數?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97號刑事判決:「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行或在場參與分擔實行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固為本院向來之見解。然所稱以在場共同實行或在場參與分擔實行犯罪之人為限,旨在排除同謀共同正犯,非謂僅限在犯罪場所之人始計入結夥人數。縱未在犯罪場所之內,但在附近或經聯繫得及時到場馳援之把風或接應者,既足以排除犯罪障礙或助成犯罪之實現,不問其間有無物理阻礙或隔絕,仍應計入結夥之內,始符結夥犯罪加重之立法本旨。」

不是只有「站在犯罪地點」才叫在場

最高法院進一步說明:所謂「在場」,不以實際站在犯罪地點為限,若在附近、或經聯繫得及時到場馳援,把風或接應,足以排除犯罪障礙、助成犯罪實現者,仍應計入人數。

實務可整理出三種狀態,是否計入三人以上

  1. 實際動手行竊、拘禁:一定計入。
  2. 在附近把風、接應、隨時可到場:計入。
  3. 純粹事前策劃、遠端指揮、不在現場:不計入。

涉及現場暴力的犯罪(詐欺犯罪不適用),三人以上的加重事由,原則上只計算「在場共同實行或在場分擔實行犯罪的人」。

  • 純策劃、純指揮、不在現場者:有刑責,但不算人數
  • 在附近把風、接應、可即時支援者:即使未動手,仍算人數

這個區分,往往就是是否直接跨入重罪刑度、是否必然入監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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