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效力問題】立遺囑人全程照稿唸,是否屬「口述遺囑意旨」?

2020-11-30

許多年邁長者,不擅於寫字或不諳法律規定,無法自己書立遺囑。所以家屬為了實現長者立遺囑的心願,會委託律師為其「代筆遺囑」。不過代筆遺囑須嚴格遵守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若有違反或遺囑內容非立遺囑人之真意,則遺囑就會「無效」,不可不慎。

找律師立的遺囑就一定有效嗎?其實未必,例如近期一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確認遺囑無效」之民事判決,其內容值得我們詳細研究。

什麼是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所謂的「代筆」,就是遺囑係由他人書寫,而內容由立遺囑人口述者,通常代筆遺囑會委託律師為之。因為大多數的長輩沒有自己寫遺囑的能力,所以就委由律師來幫忙寫遺囑了!

代筆遺囑的流程

代筆遺囑的流程約略如下:

  1. 立遺囑人指定3個見證人(都要在場),其中1人兼為代筆人,就是負責寫遺囑。
  2. 立遺囑人向3名見證人講述遺囑意旨(遺產有什麼?要怎麼分配?),由代筆人筆記。
  3. 代筆人將筆記的遺囑內容,向立遺囑人朗讀、說明其內容。
  4. 立遺囑人認可遺囑內容。
  5. 立遺囑人及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至此,遺囑完成。

其中特別需要注意的,就是立遺囑人一定要「口述遺囑意旨」,就是一定要說出遺產要怎麼分配,如此一來,才能確定這份遺囑的內容符合立遺囑人的意思。否則遺囑也是無效的。

不過如果立遺囑人沒辦法流暢的講完遺囑內容,也是可以透過代筆人與立遺囑人一問一答的方式,適時提點立遺囑人,完成口述遺囑意旨的流程,也符合立遺囑人的真意。

尤其多數民眾立遺囑的時候,多半是命不久矣、衰老、病危時,為了避免繼承人趁機作怪、違反長者意願立遺囑,顯得「口述遺囑意旨」要件的重要。

口述遺囑意旨是照稿唸?也可能使遺囑無效?

因為立遺囑的多半是年邁老人,口說能力沒那麼好,反應也比較慢,所以律師為了順利完成遺囑,通常會先提供一份遺囑內容的草稿,讓立遺囑人可以按照草稿內容唸,以符合口述遺囑的要件。

在通常情形下,一個人可以照稿唸,可以推定他是理解稿子的內容和意義的,不然怎麼會唸呢?所以照稿唸不是不行,一般來說還是屬於口述,不能逕指為違法。

不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案件的事實比較特殊,立遺囑人在立遺囑差不多時間,曾在醫院進行智能測驗,測驗結果為「認知能力已有相當障礙,其記憶力嚴重減退」,依測驗報告之內容觀察,法院認為立遺囑人已無法有效依其所知訊息綜合判斷,難認有整合資訊、評估利弊得失、並為理性財產管理之意思能力,其縱有能力覆誦、朗讀文字,或遵循簡單指令如「請閉上眼睛」、「用手拿紙」、「折成一半」、「再交給我(施測者)」等要求行動,亦不過如鸚鵡學舌、幼童仿做,難以此即認被繼承人能理解相關文句之法律效果,或有自主為財產管理之意思能力

所以既然立遺囑人的認知能力已有顯著障礙,是否有「要立遺囑」的意思?是否有指定見證人之能力及認知?顯有疑問。

而勘驗製作遺囑過程的錄音後,其對話為:

A律師:「好,開始,今天是民國106年11月15號,我是A律師。」

B證人:「我是B。」

C證人:「我是C。」

A律師 :「D先生,D先生。」註:D是立遺囑人

D先生:「嘿。」

A律師 :「嘿,今天您要來我們本所做遺囑,您可以開始朗誦你的遺囑內容了。」

(D先生開始朗誦遺囑全文)

法院認為,立遺囑人全無「主動表明要製作遺囑」之意思,而係受律師指示而開始朗誦「遺囑」內容,且遺囑製作過程又僅有錄音而無錄影,無以透過被繼承人肢體動作、表情、神態、與現場人員互動情形,以推得其是否僅如鸚鵡學舌照稿讀出、抑或確實明瞭所唸文字及當場行動之法律效力,自難僅以其照稿朗讀之行為,即認被繼承人確實有為口述遺囑之意旨,其所為遺囑不能認符合代筆遺囑之要式行為。判決遺囑無效

如果要照稿唸?該如何確保遺囑有效?

由此可知,確認立遺囑人是否有意思能力是極為重要的,並不是說照稿唸完後就萬無一失。

一個足夠細心的律師,在為客戶代筆遺囑時,不可以只按照委託人(通常是繼承人,不會是立遺囑人本人)的指示草擬遺囑內容,然後直接叫立遺囑人照著唸,這樣會有遺囑無效的風險。

和立遺囑人見面時,不急著馬上開始,就算立遺囑人要照稿唸,律師仍然要先和立遺囑人本人溝通,使其先閱覽遺囑草稿的內容並解釋,使其瞭解後,再請立遺囑人照著稿唸,透過這些流程(可錄影),才能確認立遺囑人的意思,也才能確保符合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不然收錢立的遺囑變無效,真的難以跟客戶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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