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可否只對原審判決一部分上訴?

2023-05-21

《案例一》甲犯詐欺罪,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六月,未扣案犯罪所得10萬元沒收,若無法沒收則追徵價額。甲對於六個月的量刑並沒有意見,但因為10萬元的贓款早已交給上游,並不在自己身上,所以認為不應沒收(等同自己多被罰10萬元),甲可否單獨針對沒收部分上訴?

《案例二》甲侵占公司款項,法院一審判決犯普通侵占罪,量刑5個月,甲對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意見,不對犯罪事實及罪名部分上訴(避免遭二審判決改認定犯業務侵占罪),可否僅對量刑部分上訴?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此規定的設計,是為了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的負擔,故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

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所定之一部上訴規定時,未表明上訴d 犯罪事實部分,即不在第二審的審判範圍,對於原審未經上訴部分,則產生判決一部確定力或程序內部之一部拘束力,上級審應受原審認定之拘束而不再予以審查及評價,並本於訴訟經濟原則,亦不就原審未經上訴部分重予調查及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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