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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化名)因長期交通違規,一年內已累積 11 點違規點數。某日,小張在變換車道時與他車發生擦撞事故,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完成事故登記後即讓雙方離去,並未當場就未打方向燈開立罰單。
事後,警方回到派出所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小張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於是以「逕行舉發」方式另行開單。監理機關據此作成裁決:「處罰鍰新臺幣1,200元,記違規點數1點,並因一年內違規點數累積達12點,進一步 吊扣小張駕照2個月。」
這樣的處分,真的合法嗎?
結論先說:吊扣駕照「不合法」
本案的問題不在於是否可以開罰,而在於:
逕行舉發的案件,不得記違規點數,因此也不能以「點數達標」作為吊扣駕照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113年修正)
113年6月30日修正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立法理由亦明確指出,本次修法是為了避免:逕行舉發案件衍生冒名頂替、記點爭議,影響人民權益,因此,記違規點數已限於「當場舉發」案件。
什麼是「當場舉發」?什麼是「逕行舉發」?
指警察在違規行為發生當下,立即攔查並開立罰單。
指警察未在現場攔查,而是事後透過監視器、照片、檢舉資料等方式開立罰單。
本案正屬於警方事後調閱監視器後開單,典型的逕行舉發。
為什麼不能因逕行舉發「記點達標」而吊扣駕照?
吊扣駕照的法源,在於:一年內違規點數達法定標準然而,本案最後那1點違規點數是來自「逕行舉發」,本身即違反第63條的規定,屬於違法記點。
在違規點數不合法的情況下,自然不能再據以作成吊扣駕照的處分。
因此,主管機關若仍以逕行舉發案件計入違規點數,並進而吊扣駕照,人民即有充分的行政救濟理由,得於收到裁決書後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違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