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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與張先生因買賣糾紛鬧上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張先生必須賠償林小姐100萬元,判決主文最後還寫著:「本判決於原告以3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如被告以1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張先生看完判決大吃一驚,立刻上訴,但心裡還是很慌:「我現在就要立刻提存 100 萬元反擔保金嗎?不然林小姐馬上假執行,把我帳戶、薪水都扣光怎麼辦?」其實,張先生完全不必這麼緊張,也不需要急著提存100萬元。
被告「不需要」在上訴後立刻提存反擔保金
原因很簡單:原告不一定會提出假執行,為什麼?
因為除非是不需要擔保金即可假執行的情況(判決金額較低時),否則原告要假執行之前,必須自己先提存擔保金,這對許多人來說是成本,而不少原告會衡量:「報酬 vs. 成本」,是否真的能執行到錢?
並不是每位原告都會花錢去啟動假執行。因此,被告不必急著先把反擔保金提存到法院。
即使原告提出假執行,被告也還有充足時間反應
這整個流程至少耗時一個月到數月以上。
也就是說:被告先收到法院執行處的執行命令後,才需要決定是否要提存反擔保金。
立即向法院提存反擔保金,即可向法院執行處聲請撤銷假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撤銷後,已扣押的薪水、存款、財產立即解封,封條也可依法自行移除。
為什麼不建議被告提前提存反擔保金?
主要的理由如下:
擔保提存金不是你想領回就能領回,還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縱使獲法院准許領回,也要再向提存所提出申請,也不是立即撥款,須等待約一週的處理時間。
如果原告根本沒打算先拿出擔保金元去假執行,那被告提前提存反擔保金等於白白把錢卡在法院裡,造成不必要的資金占用。
而且如果被告是不情願給付的,把錢主動拿到法院提存,等於是讓原告在日後勝訴確定後,省下調查被告財產所得的工夫,直接強制執行被告提存在法院的那筆擔保金取償即可。
只要你有能力在必要時提存反擔保金,就不會被執行到底,不需要提前把錢卡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