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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向小陳請求返還借款,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借據真實、匯款紀錄完整,判決小陳應返還借款。小王拿到勝訴判決後,心想案情已經如此明確,小陳再上訴只是拖時間,於是詢問律師:「能不能請法官直接禁止對方上訴?」
答案是:法院沒有這個權限。
上訴是法律賦予的程序權利,不是法官「准不准」的問題
不少當事人在一審勝訴後,會產生一個很直覺的疑問: 「案情這麼清楚、證據也這麼完整,法官都已經判我贏了,能不能乾脆禁止對方上訴?」
甚至有人覺得,對方明明沒有勝算,卻還能藉由上訴拖延時間,實在很不合理。但結論很清楚:不行。
在我國訴訟制度中,上訴權是法律明文保障的程序權利,並不是法官基於案情「酌情允許」或「酌情禁止」的事項。
只要符合上訴要件,不服原審判決的一方,原則上都有權提起上訴:
法官都不能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
法官能做的是「判斷上訴有沒有理由」,不是「禁止上訴」
很多人誤會的關鍵在於,把「上訴會不會成功」和「能不能上訴」混為一談。
實際上:
也就是說,就算案情再清楚、證據再完整,法官也只能在第二審中維持原判或駁回上訴,不能事前封殺上訴這條路。
為什麼制度要這樣設計?
訴訟制度之所以允許上訴,不是為了「拖時間」,而是為了:
因此,制度選擇承受「部分案件被上訴拖延」的成本,來換取整體審判正確性。
真正該關心的不是「能不能禁止上訴」,而是「上訴有沒有用」
從務實角度來看,當事人真正該思考的,其實是:
如果一審判決理由完整、證據評價無明顯瑕疵,即使對方上訴,多半也只是走完程序,結果仍會維持原判。
面對對方上訴,與其期待制度「封口」,不如專注於鞏固一審判決的理由與證據,才是最實際的應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