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亂丟垃圾何種情況會有刑事責任?法律實務完整解析

2025-11-25

在日常生活中,多數人對「亂丟垃圾」的認知,通常只停留在被環保局開罰。但在特定情況下,亂丟垃圾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然而,這僅限於非常狹窄的情形,多數一般民眾的垃圾行為,都不會涉及刑事責任。

以下依照法律規範與實務見解逐點說明。

廢棄物清理法對「刑事責任」的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規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也就是說,只有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人,才會面臨刑事責任,刑度甚至可高達五年有期徒刑。

而一般民眾生活中產生的垃圾,即使氣味難聞、髒亂、甚至帶有危險性物質(例如壞掉的清潔劑、老舊電池),仍通常不屬於刑法層級的問題,而是行政罰。

什麼是「有害事業廢棄物」?

法律對此有明確定義,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指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其重點包括:

  • 必須為「事業」產生,一般生活垃圾是「一般廢棄物」,並非事業廢棄物。

  • 必須具毒性或危險性,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

是否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則依主管機關訂定的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判定。

一般民眾生活垃圾,不論內容物如何,都不是有害事業廢棄物,例如:

  1. 倒廢油。
  2. 丟棄破碎玻璃。
  3. 丟棄故障電器。
  4. 丟棄噴霧罐。

即使具有某些危險性,也仍屬生活垃圾,而非事業廢棄物,因此不會構成刑事犯罪。

一般人亂丟垃圾只有行政罰,沒有刑事責任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任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因此:對一般民眾而言,亂丟垃圾=行政罰(1,200–6,000元),不會涉及刑事責任,除非一般人違法棄置的不是生活垃圾,而是「有害事業廢棄物」。

但一般民眾通常不會持有此類廢棄物,除非是「協助業者非法棄置」或「自己經營事業,卻未依規定處理事業廢棄物」,否則一般人亂丟垃圾不會觸犯刑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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