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車禍職災休養期間,勞工向公司領取工資補償,還可以向肇事者請求不能工作損失嗎?

2021-11-21

車禍被害人如果所受傷害較為嚴重時,可能需要住院、休養,在此期間是無法去工作的,而在法院實務上,法院係以醫師的診斷證明書作為判斷依據,住院天數、宜休養期間須記載在診斷證明書上,法院才會准許此期間不能工作薪資損失的請求。

上下班路途中發生車禍,屬於職業災害,雇主應補償薪資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屬於職災。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所以勞工在職災休養期間,雇主還是必須按原工資給付勞工。

勞工職災休養期間領取之工資補償,肇事者可以主張損益相抵嗎?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勞工因為屬於職災的車禍事故,在休養不能工作期間領有雇主給予之工資補償,等於勞工在休養期間還有領薪水。那肇事者提出以下抗辯嗎?「被害人雖然休養不能工作,但還是一樣領有薪水,並無薪資損失,所以不可以再向我求償。」

結論是不行的,公司支付薪資予職災勞工,係履行勞基法所定的「原領工資補償義務」,此與肇事者「因侵權行為而對被害勞工所負之損害賠償義務」,並非出於同一原因

且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旨在保護受僱人,非為減輕職業災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所以肇事者對於被害人的損害賠償額,不因被害人受領公司之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而發生損益相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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