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主張袋地通行的例外,「任意行為」如何解釋?

2023-10-24

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即為袋地通行為之規定。

而袋地所有人例外不能通行鄰地的情形為「致土地不能通常使用之原因,係所有人任意行為所致」。

所謂任意行為,係指於土地通常使用情形下,因土地所有人自行排除或阻斷土地對公路之適宜聯絡而言,例如自行拆除橋樑或建築圍牆致使土地不能對外為適宜聯絡即是。惟土地之通常使用,係因法律之變更或其他客觀情事變更,致土地所有人須改變其通行者,則不屬之。又上開規定中所稱「任意行為」之認定,必須衡諸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利益予以認定,為期當事人間之利益平衡,當不得以當事人之任意行為,而加重其他鄰地所有人之負擔。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