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撤銷、廢止假釋的處分,受刑人可提出復審、行政訴訟

2024-04-10

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獲得假釋出獄,原本是重返社會的重要契機,但如果因故遭到法務部撤銷假釋,必須返回監獄繼續服刑,對受刑人及其家庭往往是相當大的打擊。許多家屬與當事人常感到疑惑:如果收到撤銷假釋的處分通知,覺得處分不公或有違法之處,受刑人究竟該如何自救?可以提出救濟嗎?本文將透過案例故事與相關法規(含刑法、監獄行刑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為您詳細解析撤銷假釋後的行政救濟途徑。

案例故事:假釋遭到撤銷,阿豪可以怎麼救濟?

阿豪因案入監服刑多年,表現良好並獲准假釋出獄,返回家中與妻兒團聚。然而,在假釋保護管束期間,阿豪因一時失慮涉犯輕微案件,雖經檢察官偵辦,但法務部隨即依據刑法相關規定作成「撤銷假釋」的處分,並發監執行未完的殘刑。

收到撤銷假釋處分書當下,阿豪與家屬感到晴天霹靂,認為原處分認定事實有誤,且未充分審酌他的實際表現與情節。阿豪心想:「難道就只能任由行政機關決定,完全沒有申訴或翻案的機會嗎?」

事實上,面對法務部撤銷假釋的處分,受刑人並非束手無策。依據現行法規與司法實務見解(包含大法官釋字第691號解釋意旨及現行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受刑人針對撤銷假釋的處分,依法可以循序提起復審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

撤銷假釋的法源依據與救濟程序

過去實務見解認為撤銷假釋屬於統治權作用或行政處分以外之措施,受刑人往往難以透過行政訴訟救濟。然而,隨著大法官解釋與憲法訴訟法上路後,相關權利救濟管道已全面打開:

實體法源依據

刑法第78條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或發覺前項事實之日起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拘役或過失更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撤銷假釋之處分,由主管機關為之。」

因此,撤銷假釋屬於法務部所為之行政處分。

第一階段:依監獄行刑法提起復審

監獄行刑法第128條規定:「受刑人對於監獄或其上級機關所為之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得經由監獄向監督機關提起復審。」

當受刑人接到撤銷假釋的處分書後,若不服該處分,首要步驟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復審,由主管機關重新審查原處分的適法性。

第二階段: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與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若經過復審程序仍遭駁回,受刑人(或其家屬委任律師)即可依法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停止執行之聲請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原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由於受刑人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通常已在監執行殘刑,為避免訴訟勝訴前刑期已執行完畢而失其實益,當事人可依同條第3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撤銷假釋救濟之重要法律概念與注意事項

在進行撤銷假釋的行政救濟時,當事人與家屬應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核心關鍵:

法定救濟期間的掌握

無論是依監獄行刑法提起復審,或是後續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都有嚴格的法定不變期間限制。收到處分書後務必算準天數,切勿因拖延而喪失法定救濟權利。

事證的保全與主張

撤銷假釋通常涉及保護管束期間的具體行為認定(例如是否符合刑法第78條應撤銷或得撤銷之要件)。在救濟過程中,必須針對撤銷理由提出有利的證據、保護管束人的證明、或是法律見解上的抗辯,才能提高翻案的機率。

訴訟專業性與律師協助

行政訴訟涉及高度專業的公法領域與行政法理,從復審理由的撰寫到行政訴訟狀的聲請、甚至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停止執行的急迫性釋明,建議盡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維護受刑人的最大權益。

撤銷假釋救濟程序與法源依據一覽表

為了讓讀者快速掌握撤銷假釋後的不服救濟流程與法條依據,相關規範整理如下表:

律師提醒與建議

受刑人若不幸面臨假釋遭到撤銷的處分,切勿慌亂或輕言放棄。依刑法、監獄行刑法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律賦予受刑人針對違法或不當處分提出復審及行政訴訟的權利。

由於撤銷假釋涉及個人的人身自由與刑期計算,程序繁複且時間緊迫,建議家屬應第一時間協助當事人保全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案情、撰寫復審與行政訴訟書狀,以爭取最佳的救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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