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離婚也能約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夫妻分居達6個月即可協議單獨行使權利
老陳與太太因生活觀念不合,雙方已協議分居超過半年,兩個年幼的未成年子女目前都跟著老陳生活。雖然雙方尚未決定是否要走向離婚,但老陳在幫孩子辦理轉學、申請補助或醫療簽署時,常因法律上仍屬於「父母共同行使親權」的限制,必須不斷聯繫分居中的太太出面簽名,造成生活極大不便。
老陳以為,只要婚姻關係還在,法律上就一定是「共同行使與負擔」。他納悶:難道一定要撕破臉離婚,才能取得對未成年子女的「單獨行使親權」嗎?
法律核心:分居達6個月可準用離婚親權規定
事實上,法律考量到現實生活中許多夫妻處於「長期分居」狀態,若強求凡事都要共同行使親權,反而會損及未成年子女利益。
民法第1089條之1的保障
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如果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以「準用」離婚時的相關規定。
這代表即便婚姻關係存續,只要分居滿半年,父母就能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進行重新約定。
父母可協議由「一方單獨任之」
既然準用了民法第1055條關於離婚親權行使的規定,分居中的父母便可以透過協議,約定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與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如果雙方協議不成,也可以請求法院依職權酌定,以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正當理由之例外
法律亦設有彈性,如果父母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例如家暴、工作派駐海外等)或法律另有規定,則不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
辦理流程: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
當分居超過半年的夫妻達成協議,決定由一方單獨照顧未成年子女並行使法律權利時,不需經過法院訴訟,即可直接進行行政登記:
協議書簽署:雙方簽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書」。
戶政登記:持協議書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效力:完成登記後,獲得授權的一方即可單獨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戶籍遷徙、學籍報名、金融開戶或醫療決定,不需再徵得另一方同意。
如果對方拒絕配合怎麼辦?
雖然法律允許協議,但實務上常遇到另一方不願配合簽署協議書或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的情況。
此時,若分居已達6個月,且確實有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之必要(如為了子女就學、金融保險或醫療便利性),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親權。
法院會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考慮裁定由較適宜的一方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專業法律叮嚀:分居不等於放棄責任
雖然法律允許分居期間約定單獨親權,但仍須注意:
扶養義務不變
即便約定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未同住的另一方仍保有「扶養義務」。單獨行使權利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會面交往權受保護
除非有特殊傷害未成年子女之情事,否則未行使親權的一方,依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固定見面、交往的權利(即會面交往權)。
隨時可再調整
若未來雙方復合共同生活,或分居狀況改變,仍可隨時重新協議或請求法院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