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否准王朝坤議員參選資格,是否合法?

2022-10-18

現任臺中市議員王朝坤過去違反農會法,於108年10月23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而今年王朝坤登記參選連任後,中選會審核其參選資格後,以選罷法第26條第5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規定,取消王朝坤的參選資格。

王朝坤不服,於111年10月17日向臺中高等行政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裁定讓其保有參選資格,並對外喊冤稱登記前有詢問過律師,律師說其參選資格沒問題、只因自己太粗心,忘了去申請解除交付管束,造成無法參選的後果等語。但王朝坤不符參選資格的情形是滿明確的,此次中選會取消其參選資格的處分,應無錯誤。

》新聞來源:連任議員夢碎! 中選會撤銷王朝坤參選資格

中選會取消王朝坤參選資格的法律依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依上開規定,若候選人目前有「保安處分尚未執行完畢」的情形,即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而候選人是否有保安處分尚未執行完畢的情形,是一個客觀事實,很容易認定的。中選會只要發文向司法單位確認即可確認。

那接下來我們就看王朝坤目前是否有保安處分尚未執行完畢的情形。

王朝坤違反農會法的法院判決主文為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選上易字第662號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有期徒刑1年6月)。王朝坤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且應接受法治教育40小時。」因該案不能上訴三審,所法院108年10月23日宣判時即確定。

重點在於,法院判決王朝坤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的意思可點選文末連結),而保護管束就是選罷法第26條第5款的「保安處分」,而保護管束何時執行完畢呢?當然是要等到王朝坤緩刑期滿的時候。可是從108年10月23日起算4年,要到112年10月22日才期滿,現在還在緩刑及保護管束的期間,保安處分尚未執行完畢,確實不符參選資格。

而王朝坤喊冤說:「忘了去申請解除交付管束,造成無法參選的後果。」保護管束隨緩刑期間屆滿就會當然結束,受刑人根本毋須申請解除,而緩刑期間尚未屆滿,更不可能有申請解除的事情,所以此說法也不正確。

因為參選人抽號次沒剩幾天了,但王朝坤無參選資格是顯而見解的(找不到有參選資格的法律依據),所以法院將迅速駁回王朝坤的假處分聲請,應是可以預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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