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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非請求金額未滿5000元,法院會按「請求執行債權金額」之千分之8收取執行費,例如聲請強制執行10萬元,則法院會向債權人收取800元的執行費,若未繳費,則會駁回聲請。
可是要足額執行並不容易,常常執行無結果,或僅執行到債權的一部分,剩餘金額則取得債權憑證或執行紀錄表。債權人有查得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時,可再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常常不會只做一次,那第一次聲請執行時,已繳過執行費,第二次聲請執行時,還要再繳執行費嗎?
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8條之2、第28條之3、第115條之1第4項等規定,只有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時,第二次聲請強制執行才不用繳執行費,不然都還是要再繳一次執行費:
所以,假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希望執行到錢,或希望透過法院查詢債務人勞保資料、郵局存款等,除非符合前述第1、3種情形,否則均會再按執行標的金額徵收執行費。並不會因為前次執行已經繳過,這次就不再收費。
法院這麼做的目的,應該是避免執行案件數量太多,用執行費擋住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不過債權人要一直繳費,也是很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