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強制執行繳過執行費,再聲請執行,需要再繳費嗎?

2021-06-14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非請求金額未滿5000元,法院會按「請求執行債權金額」之千分之8收取執行費,例如聲請強制執行10萬元,則法院會向債權人收取800元的執行費,若未繳費,則會駁回聲請。

可是要足額執行並不容易,常常執行無結果,或僅執行到債權的一部分,剩餘金額則取得債權憑證或執行紀錄表。債權人有查得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時,可再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常常不會只做一次,那第一次聲請執行時,已繳過執行費,第二次聲請執行時,還要再繳執行費嗎?

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8條之2、第28條之3、第115條之1第4項等規定,只有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時,第二次聲請強制執行才不用繳執行費,不然都還是要再繳一次執行費:

  1. 執行金額未達5000元:指執行標的金額在4999元以下者。
  2. 第二次向法院陳明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債權人第一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即已陳明債務人無財產,則法院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而債權人後來又一次持債權憑證申請強制執行,同樣陳明債務人無財產,請求法院換發債權憑證,此時免徵執行費。通常用於債務人無財產,但債權人要讓債權的請求權時效中斷,保留日後再次執行的權利,於是於時效屆至前,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時。
  3. 對於債務人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的執行,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就債權未受清償部分聲請繼續執行:通常用於扣薪的強制執行,第一次執行時法院扣得債務人對雇主的每月薪資債權後結案,但之後債務人離職或公司倒閉,此時扣薪的執行命令會失效,但債權人可以聲請對債務人的其他財產繼續執行,此時免徵執行費。

所以,假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希望執行到錢,或希望透過法院查詢債務人勞保資料、郵局存款等,除非符合前述第1、3種情形,否則均會再按執行標的金額徵收執行費。並不會因為前次執行已經繳過,這次就不再收費。

法院這麼做的目的,應該是避免執行案件數量太多,用執行費擋住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不過債權人要一直繳費,也是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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