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倒營建剩餘土石方,是否構成廢棄物清理法之刑責?

2023-05-03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

不肖業者任意堆置土石方的情形所在多有,而此種土石方是否屬於「廢棄物」?攸關是否應負廢棄物清理法的刑事責任?

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屬於廢棄物

依據內政部訂定的「營建剩餘土地方處理方案」所定義的營建剩餘土石方,其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其他民間工程及收容處理場所產生的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

故營建剩餘土石方,是可以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利用的,不屬於廢棄物

所以縱使亂倒營建剩餘土石方,除非裡面有包含其他非土石方的有害廢棄物,否則不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刑責。

土石方若有摻雜「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此種物品屬於廢棄物

至於因施工所附帶產生的「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會適用廢棄物清理法,隨意棄置則又會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

所以如果一塊土地莫名被棄置為數眾多的土石方,掌握公權力的執法單位,仍不宜直接輕率認定只是單純的土石方,應開挖、檢測是否其中摻雜廢棄物以查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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