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定金最多收多少?支付定金才能試車合理嗎?

2023-09-22

甲是社會新鮮人,因工作所需而要找一台車輛代步,於是在網路上搜尋到A中古車商,甲抵達A車商的店面後,甲看到一台車齡10年、售價30萬元的日系車,甲覺得價格符合自己的預算,於是向老闆說希望能先試車再決定是否購買,但老闆回說沒有要買的話是不能試的,而且如果試車發生碰撞算誰的?要求甲要先付定金6萬元才能試車,店家的要求是否合法?

不可要求消費者付定金才能試車、定金不得逾售價之1成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經濟部100年8月18日經商字第10002421600號函公告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買受人要求試車時,出賣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賣人不得要求買受人支付定金後方予試車。買受人於締約前試驗行駛車輛而對車輛造成損害時,出賣人僅能就可證明歸責於買受人之損害請求賠償。」「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由上開規定可知,中古車商不可以「先付定金」作為試車之條件,且倘若試車期間發生事故,中古車商也僅能在消費者有肇事責任的情形下要求消費者賠償。此外,定金的數額也不得超過車輛售價的10%。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何處罰?

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定型化契約,並不拘泥於書面型式,以廣告、標語、宣傳文字等情形亦可認定為定型化契約,若中古車商使用之定型化契約,違反經濟部所定之「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消費者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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