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鍰、吊扣吊銷處分,行政訴訟期間是否停止執行?

2023-12-31

甲購買電動車一台,剛交車後就迫不急待開上路,為了測試新車的加速性能,甲半夜在高速公路上用力催電門,時速超過150公里,豈料被警方拍照取締,除了被罰12000元之外,還被吊扣汽車牌照半年,甲提出申訴後收到裁決書,命甲於1個月內繳納罰鍰及繳送牌照。

甲於收到裁決書後30日內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處分,甲是否還需要依裁決書所示的1個月內繳納罰鍰及繳送牌照?還是可以等法院判決結果出來後再處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分,於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一般行政罰,不因救濟而停止執行

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一般的行政處分,不會因為人民提起救濟而停止執行,意即原處分機關在人民提起行政救濟時,仍可繼續追繳罰鍰,繼續執行處分。

但我們從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的條文規定中,可看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文字,所以若有其他法律規定特定類型處分於救濟期間停止執行,則以特別法規定為準,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有所謂的「另有規定」。

道交條例之處分,於起訴後、法院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7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或訴訟經法院駁回確定後,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罰鍰不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受處分人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經處分吊銷、註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由處罰機關逕行註銷。四、受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五、經處分廢止執業登記,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六、經處分沒入之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喇叭或噪音器物、攤棚、攤架者,於裁決確定後銷燬。七、經處分沒入之車輛,於裁決確定後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辦理。八、經處分追繳欠費者,於裁決確定後,將裁決書抄本移送應收欠費之機關以憑追繳欠費。依前項各款所為之處罰事項及繳納(送)期限,均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內填記明確。」

上開規定,係針對受處分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也未繳納罰鍰或繳送汽車牌照、駕照的處置規定,以及受處分人起訴敗訴後,仍不繳納罰鍰或繳送汽車牌照、駕照時之處理程序。

因此由條文反面解釋可知,受處分人於收到裁決書後30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者,主管機關就暫時不會執行處分,會等待法院程序終結後,再視判決結果處理,如果法院判決撤銷處分確定,當然不能再執行;反之,若法院判決維持原處分確定,則主管機會即會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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