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證一定要出庭嗎?用書面、錄音或錄影代替可以嗎?

2026-05-05

阿義正捲入一場民事糾紛,他有一位關鍵證人阿明可以證明當時的契約協議。但阿明個性低調,非常排斥出庭,直說:「我怕去法院講錯話,看到法官會緊張,我可不可以自己寫一張紙簽名蓋章,或是錄一段影片給法院就好?」阿義很猶豫,如果把阿明寫的書面資料呈給法院,法官會採信嗎?

法律實務對「書面人證」的接受程度

在法律上,當事人並非不能提出這類證據,但其「證明力」往往不被法院認可:

  •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提出證人的書面陳述或錄音影檔作為證據。在刑事訴訟中,若被告為了證明有利於己的事實,同樣可以提出此類資料。

  • 證明力偏低:雖然可以提出,但除非對造完全沒有意見,否則法院對於此種法庭外取得的證據,多半不願意採納,認為其證明力不高。

為什麼法官通常不採納「法庭外」的證言?

法院之所以堅持證人應到庭接受詢問,核心原因在於「真實性」的擔保與程序公平:

無法進行交叉詰問與質疑

證人出庭接受詢問時,法官與兩造當事人都可以直接詢問,甚至提出質疑。透過這種直接的對質程序,才能挖掘出案件真相。反之,法庭外的書面或錄影,無法接受對造的詢問與法官的釐清,真實性存有很大的問號。

缺乏偽證罪的心理警示力

證人到庭後,法官會依法命其「具結」(簽署願受偽證罰則之結文)。證人知道若在法庭上故意說謊,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偽證罪」,這項程序能有效擔保證詞的真實性。而在自家書寫或錄音,並無此項法律約束力。

易受誘導或片段呈現

證人在法庭外自行製作的證據,極易受到單方面誘導,或刻意只選擇講述有利於特定一方的話語。這種片面的資訊,難以作為法官判斷事實的依據。

律師的實務建議與正確舉證方法

若您在訴訟中需要提出人證,為了確保您的主張能被法官採納,應遵循以下建議:

首先,應具狀請法院寄發傳票通知證人到庭作證,這才是法律上正確且有效的舉證方法。

其次,如果證人真的很緊張,律師可以在開庭前先與證人溝通,告知法院詢問的大致流程與注意事項,協助其緩解壓力,但絕對不能教導證人說謊。

最後,若證人因重病、居住國外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法律雖有提供「書面審理」或「視訊訊問」等例外程序,但仍需視法官是否准許及對造是否同意。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唯有親自到庭接受法官與雙方的檢視,才能發揮人證最大的效果。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