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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因缺錢,聽從朋友建議,把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交給詐騙集團使用,並收取一點「報酬」。不久後,該帳戶被用來收取多名被害人的匯款,金額合計高達上千萬元。
受害人發現受騙後,不僅報警提告,還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小林負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林明知帳戶會被用於不法用途,仍交付給詐騙集團使用,屬於「故意」參與詐欺行為,因此判決小林需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一起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
小林在法庭上辯稱,自己只是因為經濟困難才交出帳戶,並未實際獲得巨大利益,請求法院減輕應賠金額。但法院最終並未採納。
人頭帳戶、車手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涉及幫助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可能面臨刑罰。
民事責任:根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者,必須負賠償責任。人頭帳戶提供者或提款車手,縱使不是詐騙主謀,但因其行為與詐騙結果有直接因果關係,法院多會認定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能否因經濟困難減輕賠償?
民法第218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民法》第218條規定,法院得視加害人的經濟狀況減輕賠償,但限於「非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也就是說,只有過失造成損害時,才可能減輕。
然而,提供人頭帳戶或當車手,通常都屬於故意或至少不確定故意(明知可能被用於犯罪,卻放任其發生)。這種情況不屬於單純過失,因此法院無法依218條酌減賠償。
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的人,除了刑事責任外,還要面對被害人民事賠償。由於這類行為屬於「故意」,法院不會因為行為人沒有獲利、經濟困難而減輕賠償金額。換言之,參與詐騙就是要承擔全額賠償責任,沒有「因為窮就可以少賠」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