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要花多少錢?

2021-02-16

家事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事件時,當事人出庭時,聽到法官詢問:「本件是否有意願由法院選定程序監理人?」想必當事人一時之間無法理解法官的意思,什麼是程序監理人?有程序監理人對案件有什麼幫助?程序監理人需要由當事人付費嗎?

程序監理人是做什麼的?

家事事件法是一部較新的法律,施行至成尚未10年,所以很多的新制度的實行,算是實驗性質的,是否適宜,也需要再檢討,程序監理人制度為其中之一。

程序監理人為家事事件法所新設,是參考美國、德國的立法例移植我國而來。目的是促進家事事件的程序經濟、平衡保護關係人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而事實上,程序監理人目的就是在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而父母的權益,則多半不是程序監理人所須重理的。

法院在什麼時候,可能選任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

無程序能力人,就是指「未成年子女」,例如在父母離婚互爭小孩監護權的案件中,小孩在父母相爭的情形下,其權益容易被父母忽視,成為父母利用的工具(小孩與父母的利益有衝突之虞),此時,就是法院可選定程序監理人的情形之一。

而程序監理人的選任,可能當事人聲請法院選任,而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可依職權選任,不過依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在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程序監理人從何而來?

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程序監理人之人選來源為:

  1.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
  2. 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 

程序監理人的職務

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並得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程序監理人之行為與有程序能力人之行為不一致者,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此外,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等規定,另有聲請閱卷、受裁判書送達等權利。另可以適當方法,告知受監理人事件進行之標的、程序及結果,必要時,得與受監理人會談,審酌其最佳利益。法院認為有和諧處理之望,得許與受監理人之特定親屬會談,分析利害關係及可能影響,並參與調解程序進行。法院得令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或建議等。

從法條規定可知,我國法並未將程序監理人定性為「代理人」性質,而係為受監理人之利益,主張受監理人之權利、陳述受監理人之意見,且得獨立為程序行為。跟訪視社會、家事調程官的最大區別,在於程序監理人並不是只有提出訪視書面報告、建議而已,而是能實質參與訴訟程序的。

而另外一個特色是,程序監理人的選任不受審級限制,意謂法院於一審已選定程序監理人,則縱使案件上訴到二審,而程序監理人的選任效力仍在,不受影響,將繼續參與二審程序。

程序監理人的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前項酬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

而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

程序監理人既然付出時間、勞力做事,則理應受有報酬,每一審級為5000元至38000元,由法院核定,且通常會要求當事人預納。而程序監理人的報酬為「程序費用」,則此費用最終很可能由敗訴的一方負擔(法官於裁定書主文會載明程序費用的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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