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習性推論禁止」?

2021-06-21

某甲有犯強制性交罪的前案紀錄,經服刑期滿出獄。這次又有一名女性乙指控甲強制猥褻自己,甲否認犯罪,檢察官可以用甲的性犯罪前科紀錄,作為證明也是甲犯案的證據嗎?

犯罪前科為品性證據,不可直接與「犯罪與否」作聯結

所謂「習性推論禁止」原則,係指被告之前科紀錄屬於品性證據,不得用以證明其品格與本犯罪行為相符或有實行該犯罪行為之傾向

如果品格證據,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則可例外容許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動機、機會、意圖、預備、計畫、認識、同一性、無錯誤或意外等事項之用

這些例外容許的情形,例如:

  1. 被訴縱火之被告,其先前作案之手法有其特殊性,與本案雷同,雖不可依被告以前所犯放火事證以證明其品格不良而推論犯罪,但可容許作為係同一人犯案之佐證。
  2. 被告抗辯不知其有物係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但得依被告曾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被判刑之紀錄,以證明被告對毒品有所認識。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8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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