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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說好合意發生性行為,並非一律合法喔,我國刑法考量年紀尚輕的青少年,對於性觀念、身體自我保護的意識還不健全,不希望在衝動之下與他人性交,於是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6歲之人,不可與之有性交或猥褻的行為,否則將受刑罰處罰。
刑法第227條的要件及處罰
兩小無猜條款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目的
如果是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的青少年為性交行為,就是依前述刑法第227條規定處罰。
但如果是未滿18歲之人犯之呢?或是兩個人都未滿16歲,互相均觸犯此罪,雖然刑法第18條第2項已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罪可以減輕其刑、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情形下也可能不需要以刑罰處理。
但畢竟刑法第18條第2項之減刑是「得」,法官還是有權決定不減刑,硬要判刑也是可以的。所以立法者還是希望設置一個條款,讓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年齡相若的年輕男女 ,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
故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