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的孫子女有繼承權,但不必負扶養義務嗎?

2025-11-14

阿公仍然健在,名下共有三名子女:大兒子小張、二女兒小美、三兒子小王。某天,大兒子小張因事故過世,留下兩名子女(阿公的孫子女)。因為小張先於阿過世,因此將來阿公過世時,孫子女可以依代位繼承規定代替父親繼承遺產。

但孫子女疑惑:「既然我可以代位繼承阿公的遺產,那阿公現在還活著,我是不是也要負起扶養他的義務?」答案是:不用。

扶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如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重點在於:子女是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是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法律明文規定親等近者優先,因此只要一親等子女仍然存在且有扶養能力,就不會輪到二親等孫子女負扶養義務。 

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第1138條關於繼承順位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因此,孫子女可以因父母先於阿公死亡,而代位繼承遺產。但這並不會改變他們在扶養義務上的順位,也不會讓孫子女變成比阿公的其他子女更有扶養責任。 

綜合分析

代位繼承只是「繼承權的替代」,而不是「親等的替代」。也就是說,孫子女代位繼承的,是已故父母的繼承份額,不是父母本來應負的扶養義務。

因此:

  • 阿公的子女(小美、小王)是一親等 → 先負扶養義務
  • 孫子女是二親等 → 不需負扶養義務

除非非常特殊的情況,例如:阿公的所有子女都死亡、或全部無能力扶養,才會輪到孫子女負擔扶養義務,但在一般代位繼承的情況下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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