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之「筆記、宣讀、講解」,不限於同一證人為之

2023-02-27

想要立遺囑,不一定要自己寫,可以委請他人代寫,但勢必要依法律規定為之。這種請他人代寫遺囑的方式稱為「代筆遺囑」,其規定如下。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從法條可知,代筆遺囑需要3名見證人,須由其中1人依立遺囑人所說的內容筆記下來,並將內容向立遺囑人宣讀、講解。而這裡的筆記、宣讀、講解,是否限於同一人,還是可由3名見證人分別為之?

見證人三人得互為筆記、宣讀、講解,不限於同一人

遺囑最重要的就是要「符合立遺囑人的真意」,所以才規定需要至少三名見證人在場,且在筆記後,另須向立遺囑人宣讀、講解並取得認可。其實民法第1194條的條文,看不出來有限制筆記、宣讀、講解須由同一名見證人為之,再來探討的就是如果由不同見證人為之,是否對影響到遺囑的真實?如果不會,即無禁止必要。

宣讀的目的,是用以確定筆記的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的意旨相符。講解的目的,則是在說明、解釋筆記遺囑之內容,以使見證人及遺囑人瞭解並確認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的遺囑相合。

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準此,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乃係各自分立的行為,各有其作用及目的,並非三者合成一個行為,見證人三人並得互證所為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並無限制須同一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的必要,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並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8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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