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的見證人,可否以蓋「指印」代替簽名?

2024-03-15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立遺囑人意識清楚、有口述能力,但不能自己簽名時(例如中風手不能動),可用蓋指印的方式取代簽名,而為何無法簽名的理由,不一定要在遺囑中載明。

但代筆遺囑的見證人不能簽名時,可不可以也用蓋指印取代簽名呢?因為遺囑為嚴格要式行為,既然民法第1194條僅規定立遺囑人可以用指印代替簽名,所以見證人一定需要親自簽名,遺囑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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