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員工懷孕為由解僱,是否合法?面臨什麼處罰?

2025-06-08

甲老闆招聘助理,某日一名年輕剛畢業不久的乙女前來應徵,甲看乙姿色姣好於是就錄取,並讓乙擔任辦公室助理,結果甲、乙發生性關係、乙也剛好懷孕了,甲老闆對於受精卵的出現十分不悅,要求乙墮胎,如果不墮胎的話,就不可能留她在公司,最後就把乙解僱了。

不得以懷孕為由解僱員工,除了解僱無效、也面臨30萬元以上的罰鍰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同法第26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可想而知的,老闆不能以員工懷孕為解僱,其解僱也是無效,員工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救濟,若有損害,另可請求損害賠償,而員工也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若查證屬實,老闆將面臨30萬元起跳的罰鍰,對於中小企業來說是很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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