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電子檔在網路分享攝影著作,是否屬於「公開展示」?

2022-08-09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更進一步說,所謂公開展示,係指將「美術」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等「實體物」向公眾展示之意

把他人拍攝之具有原創性照片另外分享在網路上,因為並非以「實體物」展示,所以並沒有侵害公開展示權的問題。但仍有可能構成「重製」的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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