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費可以收超過成交價6%嗎?超收的法律後果一次看懂
買賣不動產時,多數民眾都會透過房仲居中媒合,但實務上最常出現的糾紛之一,就是仲介費到底能不能收超過成交價的 6%。不少消費者在成交後才發現,仲介實際收取的費用早已超過法定上限,卻不知道自己是否還有救濟空間。
實際案例:成交後才發現仲介費被「多收」
阿明透過房仲購買一間總價1,000萬元的中古屋。在簽約時,仲介表示:「買方收3%、賣方也收3%,這是業界行情。」阿明不疑有他,順利完成交易並支付了30萬元仲介費。
事後,阿明才從朋友口中得知,仲介其實還另外向賣方收取40萬元,也就是說,這筆交易中,仲介實際收取的費用總額高達70萬元,已經超過成交價6%(60萬元)的法定上限。
阿明不禁疑惑:
- 仲介費已經付了,還能要回來嗎?
- 如果還沒付清,是不是一定要照付?
仲介費的法定上限:總額「最多 6%」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第1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
這裡的關鍵在於「總額合計」:
即使同時向買方、賣方收費,或只受一方委任,全部加起來,都不能超過成交價的6%。
已經超收並收款,法律效果是什麼?
回到阿明的案例,仲介實際收取70萬元,已超過法定上限10萬元。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這代表:多收的10萬元,要先加計利息(年息5%)後,再加倍返還,阿明即使是在交易完成後才發現,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仲介返還超收部分的「兩倍金額」。
如果仲介費還沒付,可以拒絕嗎?
可以。
假設另一位消費者小美,尚未支付仲介費,但仲介要求她依約給付8%的仲介費。
在法律上:只有6%以內的部分,才有給付義務,超過6%的部分,仲介不得請求,即便仲介契約白紙黑字寫明「收取 8%」,超過法定上限的約定仍屬無效,小美可以合法拒絕支付超過的部分。
超收仲介費,還有行政責任
經紀業的行政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紀人員的停職處分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也就是說,仲介若超收費用,不只要吐錢,還可能被罰錢、甚至停業。
結語:仲介費不是「你情我願就沒事」
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法律對仲介費設下6%的上限,目的就是保護交易的當事人。
簡單記住三個重點:
- 仲介費總額最多6%,不論收幾方。
- 超收已付,可請求加倍返還。
- 尚未支付,超過部分可以拒付。
若在交易過程中對仲介費有疑慮,及早確認,才能避免事後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