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在停車場亂停車致妨害進出,可訴請法院妨止之

2023-09-23

甲社區大樓之地下停車場為住戶所共有,但以約定專用的方式,將每個停車格加以編號並分配予各住戶停放,惟住戶A欲常常將其摩托車停放在沒有畫停車格的位置,且會影響到車輛進出的動線,致車輛都需要閃避才能開出停車場。

以國內絕大多數的大樓式社區型態來說,停車場的產權是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只是透過約定專用的方式,分配各個住戶對某特定車位有專屬使用權,反之,沒有畫停車格的地方,既然非屬約定專用範疇,就不能讓特定人罷占使用,其他住戶遇此情況有何反制作為?

促請管委會制止住戶的違規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同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當住戶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的行為,管委會有制止之義務,若管委會對於住戶違規行為視而不見、怠於行使其職務時,住戶可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檢舉。

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住戶A不得於該處停車

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同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社區停車場為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而沒有劃停車格的共用區域,若遭特定人占用,則任一區分所有權人即可本於不動產共有人之身分,訴請占用人將占用物移除,以除去對於共有部分所有權之侵害,同時可請求法院判決占用人未來也不得在該區域有停車或任何占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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