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如何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024-04-14

某社區大樓的電梯突然損壞,經廠商檢查後,發現電梯年久失修,諸多零件、設備需要更換,報價的修繕費用達50萬元,而社區大樓的公基金並不足以一次支付,需要召開全體住戶開會,議決是否由住戶拿錢出來共同負擔此次的修繕費用,該如何召開臨時區權所有權人會議?

誰可以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管委會請求召開

當社區發生重大事故,已不及在一年一度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討論,需要緊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管理委員會可以請求召集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住戶連署請求召開

若管理委員會消極不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也可以自力救濟,若有區分所有權人人數5分之1以上、所占所有權比例也都達5分之1時,可連署以書面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需公告至少2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前段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大部分的社區均有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有主任委員在職時,應由主任委員擔任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至少應提前公告二日,召集程序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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