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無人居住之建築物,是否構成犯罪?

2024-01-31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本條即為刑法的侵入住居罪,而有一個法律上爭點是:本罪的成立,是否以侵入的建築物係「有人居住」為必要?

侵入住居罪的保護法益為何?連帶影響住宅、建築物的解釋

甲說:住宅、建築物,均不以有人居住使用為必要

住宅:係指可供人居住的場所,一般可作為居住之用之房屋,即屬住宅,不以實際上是否有人居住為必要。

建築物:係指可以供人居住場所以外,上有屋頂、周有門壁、得以遮蔽風雨之土地定著物,例如辦公大廈、倉庫、店鋪、學校,也不以是否有在居住或在其內為必要。

此說認為刑法第306條的保護法益,為允許他人進入住宅、建築物及船艦的自由(自由說),而非「個人居住權」(居住權說)或「事實上居住之平穩」(平穩說),所以不論「住宅」或「建築物」均不以有人居住使用為必要。 

乙說:住宅以有人居住為必要,但建築物不以有人居住使用為必要

住宅:須以有人實際遷入居住為條件,如果只是可供居住,但無實際遷入居住之事實,則房屋並非刑法第306條第1項的住宅。

建築物:上有屋頂、周有門壁、得以遮蔽風雨的土地定著物,均為建築物,建築物如果有人實際遷入居住,則屬住宅,因此,住宅以外的建物,可為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所定之「建築物」。以刑法第306條的條文,係規定「他人住宅、建築物」,而非「他人住宅、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所以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所定的 「建築物」並不以「有人居住」為必要。

本說認為刑法第306條的保護法益,與甲說相同。因為此說也認為「建築物」不以有人居住為必要,所以論來說,和甲說並無差別,兩說的差異只在於住宅的解釋而已。

丙說:住宅、建築物,均以有人實際居住或使用為必要

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定的「住宅」或「建築物」,均已現有人實際居住或使用為必要,故本罪的保護客體為現有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本罪的保護法益,不論是採「居住權說」或「平穩說 」,均係著重保護居住事實,而非保護無人居住使用之住宅或建築物。因此,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所定的「住宅」或「建築物」應以有人居住使用為必要,如果純粹文義解釋,將會忽略該條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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