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的判決書,是否會公開?

2024-03-14

近日,前臺北市議員黃郁芬遭媒體批露婚外情,老公符姓男子向小王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經一審法院判決應賠償符男40萬元,報導一出,民眾無不議論、調侃,黃郁芬也關閉社群帳號避風頭。

此事會見諸公眾,而媒體之所以得知黃郁芬與小王的曖昧對話,是因為該判決公開揭露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任何人都可以透過關鍵字查到本案的判決,而判決書也詳細列出外遇事實,不過侵害配偶權的判決,法院不一定都會公開上網,只能說黃郁芬比較倒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74號民事判決(黃郁芬侵害配偶權一審判決)

法院應公開裁判的法律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2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法院的審判程序、判決結果及理由,應受公眾監督、公評,所以法院的判決依法應予公開,而司法院建置的法院資料檢索系統,就可以讓民眾搜尋法院的判決。

不予公開裁判的例外

第86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而為了兼顧當事人的隱私,除了法院組織法第86條所定之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事件,而家庭暴力等保護令事件、少年事件、性侵害案件、營業秘密案件、家事事件、民事執行等事件,另有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涉及民事執行程序保密性等案件,其裁判書也不會公開。

至於侵害配偶權事件,法無明文規定應不公開,但實務上也有很多侵害配偶權的判決,無法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到,唯一可以想到的理由,頂多是法院組織法第86條的「妨害善良風俗」而不予公開,但以現在社會風氣的轉變,外遇的判決公開,其實也不會妨害善良風俗,況且鬧到法院的糾紛,也不乏傷風敗德之事(例如恐嚇、打群架、公然侮辱或誹謗) ,但也不會不公開判決,所以侵害配偶權的案件,還是應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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