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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24條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假扣押的管轄法院如何介定?
債權人為了避免債務人脫產,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而債權人究竟要向哪個法院提出聲請呢?我們把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的規定拆解如下:
因為假扣押如果准許,假扣押的執行(例如房屋、土地的查封須登記) ,係以扣押標的法院執行處負責,所以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可向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提出假扣押之聲請。
假處分準用假扣押管轄之規定
同法第533條前段規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假處分的管轄,則是準用假扣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