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買賣、假贈與的過戶登記,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023-05-06

甲因為積欠乙債務,且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甲為了避免名下土地被強制執行,基於脫產之意,跟丙講好,把土地過戶到丙的名下,但丙只是人頭,實質的所有權人還是甲。於是甲分別以「贈與」、「買賣」的名義,將名下二筆土地過戶到乙名下。

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的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法律行為成立時,當事人雙方心中都沒有真意,而且彼此都知道,仍然故意為與真意不符的合意。例如為了脫產,明明沒有真的要將房地贈與、出賣給某人,卻故意以贈與、買賣為登記原因將房地移轉到他人名下。

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的法律效果為「無效」。

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的物權移轉登記行為,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無以買賣或贈與為原因而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的真意,只是為了達成「脫產」或其他的目的,其等間的真實法律關係並非買賣或贈與,致地政事務所不知情的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將此虛偽不實的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將致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地政管理的正確性,應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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