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獲更生、清算之效力,並不及於保證人

2022-04-06

債務人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獲准者,可減輕許多負擔,實務上最後以總債務額不到20%金額獲得免責的案例很多,但債務人獲更生、清算時,債務人的保證人是否也可享有同一條件?

保證人不受債務人更生、清算效力所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同條例第137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

由以上規定可知,縱使債務人更生、清算獲法院准許,但保證人還是需要依原保證債務金額償還,意即債權人照樣可以找保證人求償。

其立法目的是可以理解的,保證人的清償能力與債務人未必相同,更生、清算是否通過以及條件,都是以債務人本人的能力為準,且保證本來就是增加債權人求償的機會,且當初也是自願擔任保證人的,所以債務人才規定更生、清算效力不及於保證人。

但保證人也是可以另外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若符合要件,亦可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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