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承受,法院是否仍應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2025-06-22

甲借了80萬元給乙,但乙卻欠錢不還,於是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乙名下的A地,不過A地是乙和兩名兄弟所共有,所以乙只有A地的持分三分之一,A地經法院拍賣,但第一、二拍均流標,甲於第二拍時到場,並於流標時表示要以債權抵價承受,法院即宣告甲以底價承受、拍定。

而法院是否應先通知A地的其他二名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待共有人未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才能核發給甲權利移轉證書使甲取得A地持分三分之一?

債權人於拍賣流標後承受不動產應有部分,法院也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法拍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應有部分,由他人拍定時,性質仍屬於「買賣」關係,所以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時,法院須先通知共有人可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欲優先承買,則須繳納拍定金額予法院,即可取得該應有分不動產;反之,若共有人屆期未行使優先承買權,法院則會通知拍定人繳納剩餘價金,繳納完畢後,法院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使拍定人取得該不動產應有部分。

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對流標不動產所為之承受,性質為債權人以對債務人之「債權」作為對價取得該不動產(若債權額低於底價,承受後須補繳差額予法院),所以也是屬於「買賣」的法律關係,因此債權人承受之不動產為應有部分時,法院同樣須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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