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給女兒現金,約定日後不能再分遺產,有效力嗎?

2023-12-10

父親甲有2個兒子、3個女兒,甲希望自己死後,名下的不動產都給兒子來繼承,而為了意思意思彌補3個女兒,於是甲在生前分別給每個女兒各200萬元,跟女兒約定已經先拿現金了,以後不能再分不動產,女兒們都說好。

甲為了保險起見,還立了遺囑,遺囑中寫明所有的遺產都由2個兒子平均繼承,甲以為自己安排得很周到,豈料甲死後,3個女兒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遺囑未留遺產給自己,各請求特留分1分之10的補償,兒子很生氣,覺得女生們怎麼不守信用,誰的主張才有法律依據?

生前贈與財產,約定日後不繼承,不生法律上效力

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贈與未附原因,或贈與原因非屬「結婚」、「分居」、「營業」情形者,送了就送了,受贈者在日後還是可以繼承遺產。而預先聲明或承諾拋棄繼承權者,也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所以父親雖然在贈與現金給女兒時,雖然約好日後不能再繼承遺產,但因為此種約定並無法律上之效力,所以女兒在父親死後,一樣可以繼承遺產。以旨例而言,雖然父親的遺囑有效,但因為侵害女兒的特留分,所以女兒可以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向法院起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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