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遭羈押,是否停職?羈押結束後是否復職?

2025-08-18

在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中,對於公務員的職務停止與復職,有明確規範。尤其在被羈押的情況下,法律設置了「職務當然停止」及「復職申請」的制度,兼顧行政效率與公務員權益。 

公務員羈押與職務停止、復職規定解析

公務員被羈押即職務當然停止

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當公務員因刑事訴訟被羈押時,其職務自動停止,不需經行政命令或其他程序確認。

羈押解除後可申請復職

公務員懲戒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當公務員羈押解除、未受懲戒裁判或未在監服刑,仍保有復職權利,包括: 

  1. 申請復職:羈押解除後,公務員可以向原服務機關提出復職申請。
  2. 補給停職期間待遇:停職期間的本俸與年功俸,原則上應補發,確保公務員經濟權益。
  3. 法律保障職務權利:此規定避免因羈押而造成職務喪失的長期不公平,維護公務員復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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