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表人、機關首長換人,如何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附書狀範本】

2023-04-02

公司或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財團法人,以及行政機關均有法定代理人,例如董事長、理事長、縣(市)長等等,如果在法院訴訟當中,法人的法定代理人換人了(例如公司改選董事長、新任市長當選就職等),新任法定代理人依法需要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始能繼續進行訴訟程序。

應聲明承受訴訟之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1項規定:「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同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聲明承受訴狀範本

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

若原本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承受訴訟的同時,應重新遞送委任狀

於聲明承受訴訟狀簽名或用印後,向法院遞出書狀即可。

若原本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例如委任律師),則需要再提出新的一份委任狀(即最新的大小章)給法院,委任始謂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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