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增資股款申報不實之刑事責任

2022-12-02

某甲、乙成立A公司,資本額100萬元,但因為資金不足,所以甲、乙僅拿出60萬元,而其餘40萬元則商請友人丙先匯入公司帳戶,待成立設立登記後,甲、乙立即將40萬元匯還給丙,此舉是否違法?

公司股款應實際收足,否則將有刑事責任

公司股款實際上未收足,製造假金流然後影印存摺交易明細藉以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有構成以下三罪之虞,企業主務必留意,不要以身試法。雖然不易被發現,但如果發生糾紛而遭人檢舉,就會有事了。

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