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打民事官司,老闆不出庭,可以找員工出庭嗎?

2024-01-07

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為「董事長」,所以公司因私權糾紛於法院涉訟時,可代表公司出庭、為訴訟行為之人,當然就是董事長了。但稍具規模的公司,董事長日理萬機沒空出庭,又或者自認身分尊貴若親自出庭有失格調,可以請公司的員工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嗎?

符合一定條件,經法官許可,員工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在司法實務上,公司負責人親自出庭的情況少見,有的是委任律師出庭,而委任員工出庭的也很普遍。

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規定:「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如果是公司的法務人員,可依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第3款「受僱於法人從事法務工作」之規定,經法官許可擔任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那如果是公司的非法務人員呢(會計、助理、行政人員等),則可依第5款的「釋明堪任訴訟代理人」的規定來擔任公司的訴訟代理人。

其實第5款是一個包山包海的概括條款,實務上的釋明程度也很低,縱使非法律系畢業、非從事公司法務工作,但只要確實是公司員工,跟法官說「清楚案情」後,大部分的法官仍會准許員工擔任訴訟代理人。

委任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法官仍有准駁權,准許後亦可撤銷

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可知,委任律師以外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須要經過法官的許可,若法官不予許可,員工就無法代理公司出庭。

此外,員工雖經法官許可擔任訴訟代理人,但法官開庭時發覺該員工對案情不熟悉而不適合擔任訴訟代理人,法官也可以撤銷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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