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拒絕生父認領,生父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2023-05-13

甲男乙女未婚生下丙子,但小孩登記戶口時,甲男未進行認領,所以小孩的生父欄是空白的,但小孩仍由甲男乙女共同照顧,甲男也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某天甲、乙吵架,乙女負氣帶著小孩離家,更仗著甲男並不是小孩法律上的生父,絕甲探視小孩,甲男如何主張權益?

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什麼是認領?未婚男女生下小孩,生父可以承認這個小孩是他的,藉此建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就是所謂的「認領」。

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生父縱使沒有為認領的意思表示,但只要有扶養小孩的事實,法律上就視為認領。

而「親子關係」攸關父母與子女間繼承、扶養等法定權利義務至鉅,對於生父欄空白的小孩,父母子女之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以旨例來說,甲男既有撫育丙子的事實,即已發生認領的法律效果,但因為乙女拒絕協助甲男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勢必需要藉由法院判決才能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所以甲男可檢具過去扶養小孩的事證,並聲請法院命乙女讓小孩接受DNA鑑定(若乙女拒絕,其效果可參閱文末連結),請求法院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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