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所得沒收爭議:應由全體連帶沒收,還是依個人實際利得沒收?
阿明、阿強等五人組成詐騙小組,分工擔任車手、機房與後勤。最終成功騙取被害人一筆巨額贓款,隨後進行內部分配:身為頭目的阿明拿走了大半金額,其餘四人則僅分得少數。案件遭警方偵破後,五名成員均被列為共同正犯起訴。
在法院審理時,僅分到少數錢財的阿強擔心不已:「我們五個人共同犯罪,法官會不會要求我一個人,就把全案所有被騙走的錢都列為我的沒收標的?」
回歸「個人實際利得」原則
現行刑事法之沒收制度係明確採「沒收個人實際所得」。法院在宣告沒收時,重點在於剝奪各個犯罪者「真正掌控、拿進口袋」的不法利益,而非要求共犯對犯罪總額負連帶沒收責任。
這表示,法律回歸個人責任原則。如果犯罪所得的分配狀況明確,法院會針對各人「分到多少,就沒收多少」。
處分權限決定沒收範圍
法院如何判定誰「分到了錢」?關鍵在於該共犯是否具備「事實上的處分權限」。
分配明確時:
若調查顯示成員間分贓比例明確,法院會分別對各個共犯宣告沒收其「實際分配所得」。
完全無所得時:
若其中一名共犯僅參與犯罪但「零分紅」,且對該犯罪所得沒有任何動用、分配的權限,則法院對該共犯不予諭知沒收。
分配不明或尚未分配時:
若贓款尚未分配,或大家共同掌控這筆資金,法院會參考民法法理,由全體共犯「平均分擔」沒收數額。
證明程序不需「毫無懷疑」
值得注意的是,沒收數額的認定屬於「利得範圍認定」,而非犯罪事實有無的認定。
因此在法律上不適用最嚴格的「嚴格證明法則」。法院只要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合理的依據(例如對話紀錄、分贓帳冊或共犯證詞)即可認定各人的所得數額。
沒收與追徵的配套機制
如果被告分到的贓款已經花光了,法院仍會宣告沒收。
當財物「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法院會進一步裁定「追徵其價額」,也就是用被告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存款、薪資、不動產)來抵償其應被沒收的犯罪所得。
【分析解答:法律觀點】
刑事沒收制度的本質是為了達成「無人能從犯罪中獲利」的目標,這是一種類似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
對被告的影響:在共同犯罪中,釐清「分贓細節」至關重要。若能證明自己僅獲取少部分利益,或確實未經手任何款項,能有效縮小被沒收、追徵的風險範圍。
對法院的衡量:法院會視個案實際情形,避免讓未獲利的共犯背負過重的沒收責任。但若共犯們刻意隱瞞分配流向,導致無法釐清誰拿了多少,則可能面臨被法院判定由全體成員「平均分擔」沒收的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