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分割私設通道,宜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範

2025-09-08

當土地共有人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一共有人可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而法院可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土地之使用狀況、土地之價值,劃訂公平適法之土地分割方法。實務上,為分割共有土地時,也可能保留部分土地維持共有,供共有人往後通行至道路之用,即為所謂的私設通路。

私設通路的寬度、迴車道設置,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相關規定

基地內私設通路的寬度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規定,基地內私設通路的寬度標準如下:

  1. 長度 未滿10公尺 → 寬度至少2公尺。
  2. 長度10公尺以上未滿20公尺 → 寬度至少3公尺。
  3. 長度超過20公尺 → 寬度至少5公尺。 
  4. 若該通路服務的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尺 → 寬度至少6公尺。 

私設通路為無尾巷,原則上須設迴車道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條之1規定,若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35公尺,原則上必須設置汽車迴車道,迴車道視為通路的一部分,需符合下列標準:

  1. 形狀:可採圓形、方形或丁形。
  2. 交叉口截角:長度須4公尺。若未達4公尺,以「可達的最大截角長度」為準。
  3. 截角形式:三角形截角 → 必須為等腰三角形。圓弧截角 → 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圓弧的切線長。

免設迴車道的例外:私設通路寬度≥9公尺,或因地形限制無法供車輛通行。

原物分割,私設通道不符建築技術規則規範,構成判決違背法令

共有土地的分割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須以所定分割方法適當者為限,如果分割方法不適當,可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可作為上訴第三審之事由(88年度台上字第1229號判決)。

共有土地原物分割時,為了避免出現袋地,可能需要設置私設通道,而私設通道的寬度或是否應再有迴車道,宜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

因為私設通道若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關於私設通道的規定,會影響到未來建屋,導致其分得土地的利用價值降低,並非適當的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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