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拆屋還地訴訟,「多數決管理方法」可否作為有權使用的依據?

2025-04-19

A土地由甲、乙、丙、丁、戊五人所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5分之1,甲自行在土地上的某處蓋了一個鐵皮倉庫放置物品,乙主張甲無權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之訴。

甲在開庭時表達自己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直接蓋鐵皮倉庫,法官向甲闡明這就屬於無權占有,如果無法和解,就會判決拆除,但乙堅絕不和甲和解並提出苛刻的方案,導致共有人間一直無法達成共識。

依民法第820條所為共有土地「管理」之約定,可賦予共有人對特定範圍的單獨使用權

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上開規定,民法對於「共有物」的管理方法,允許共有人以多數決之方式定之,而共有土地的各自使用區塊劃分,即屬於共有物管理方法之類型。

所以甲雖然因為乙的關係,共有人間無法成立「協議」來約定各自的土地使用區塊,但甲如果能說服丙、丁、戊其中二人,同意以多數決方式劃定土地的各自單獨使用區塊,依多數決定出的管理方法,明定甲的鐵皮倉庫座落範圍由甲單獨使用,則該鐵皮倉庫就可以取得座落土地的使用權,免除被法院判決拆除的命運。

不服多數決所定的管理方法,少數不同意之共有人有何救濟之途?

民法第820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若其他共有人以多數決方式定出土地管理方法,讓甲的鐵皮倉庫成功解套免拆,乙也非無還手之力,如果該管理方法對乙顯失公平(例如乙劃分到的單獨使用區域面積、價值遠低於其應有部分比例),乙可另外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該管理方法,若該顯失公平的管理方法造成乙的損害,乙也可以請求其他共有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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