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的管理費用,是否應由共有人按持分比例分擔?

2024-01-06

甲、乙、丙、丁4人共同持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為4分之1,因土地長久荒廢而雜草叢生,因雜草過高經環保局通知限期改善否則將會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但共有人中的乙、丙、丁都置之不理,甲只好自己花錢請人來除草。

當甲跟乙、丙、丁要求分擔費用時,乙、丙、丁主張這是甲自己要除草的,拒絕支付費用,甲有何依據請求乙、丙、丁分擔除草費?

共有物的管理費用,由共有人依持分負擔

民法第822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依上開規定,共有物的管理費及其他負擔,若共有人無其他約定,則按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持分)負擔,如果其中一名共有人先支付了費用,可按其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向其求償。

以旨例來說,除草費用是土地的必要管理支出,理應由共有人依持分比例分擔,而甲先代墊了除草費,縱使共有人乙、丙、丁不同意,但此係共有人的法定義務,乙、丙、丁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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