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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所謂協議分割,係指共有人共同討論、決定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而土地法第34條之1則另規定了共有不動產處分的多數決機制,而分割「協議」,可以使用多數決嗎?
共有物協議分割,須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使用多數決
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978號民事判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係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所稱『處分』,並不包括『分割』共有物在內,此觀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之外,對於共有物之分割,另設第八百二十三條、第八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所定聲請地政機關調解之原因,將『分割』及其他『處分』共有土地並列,而同條第一項僅以『處分』為限自明。」
所謂「協議」,係指全體共有人協商同意而言,與「議決」不同,所以不適用多數決的原則,應以全體共有人參與協議及同意為必要,否則即無法成立分割協議。
所以當共有人越多,越難協議分割,因為要找齊所有共有人、達成共識,這真的是天大的難題。遇此情況時,共有人可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同法第824條第2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之規定,訴請法院以判決方式分割共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