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權,必須列為遺產債務先清償

2025-12-22

小王的父親生前曾向小王借款300萬元周轉,雙方有借據,也有匯款紀錄。父親過世後,留下數名繼承人,開始辦理遺產分割。其他繼承人主張:「大家都是繼承人,遺產應該平均分,小王那筆錢等分完再說。」

小王則認為:「這是爸爸欠我的錢,本來就應該先還我。」問題來了:繼承人如果同時也是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這筆債權要不要列入遺產?又該怎麼分?

繼承不會讓債權、債務消失

法律明文規定:權利義務一併承受

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同時,民法第1154條亦明確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也就是說:

  • 被繼承人欠別人的債,不會因死亡而消失。
  • 被繼承人欠「繼承人」的債,也一樣存在法律明文規定:權利義務一併承受。

最高法院的明確見解:要列入遺產債務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86號民事判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48條第一項所明定。是遺產之範圍除財產上非專屬權利外,尚包括義務。該義務既屬遺產,自為分割之標的。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民法第1154條定有明文。故繼承人如對被繼承人有債權者,於遺產分割時,自應列為被繼承人之債務。」

此判決進一步說明:

遺產不只包含財產,也包含義務(債務),既然是遺產的一部分,就必須納入分割程序處理,這點在實務上非常關鍵,因為它否定了「大家都是繼承人就不能算債」的說法。

正確的遺產分割方式

當「繼承人同時是債權人」時,遺產分割應依下列順序處理:

先列入遺產債務

將該筆債權視為被繼承人的債務之一,列入遺產負債。

就債權金額範圍內,優先受償

在遺產總額中,先就該債權金額清償給該繼承人。這一步驟的法律性質,不是「多分遺產」,而是「清償債務」。

剩餘遺產,再依應繼分比例分配

在債務清償完畢後,剩餘的遺產:

再依各繼承人的應繼分,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分配,該名債權人繼承人,仍可就「剩餘遺產」再分得其應有比例。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